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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卫计委“证照分离”优化审批服务和强化监管措施

类别:厨房设施 日期:2020-5-27 16:41:16 人气: 来源:

  发布机构: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1-15 16:32:31 信息来源: 休宁县卫健委 浏览次数:332

  根据《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工作方案》和《黄山市推开“证照分离”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我委报送给县市监局备案的优化审批和强化监管措施公布如下:

  依据《安徽省人民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试点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为简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优化营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实施方案。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需提供)

  7、公共卫生相关从业人员持证登记表、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实施方案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提供符合形式并确保线.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关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八)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九)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十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十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需提供)

  七、公共卫生相关从业人员持证登记表、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个月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章的有关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行政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为切实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安徽省人民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及监督范围的通知》(卫监督秘﹝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核查,符合条件方可营业。经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承诺期和许可后的公共场所经营情况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承诺期内未达条件擅自营业,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从重处罚。对核查符合要求的,相关监督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对曾被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单位,相关监督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双随机”实施细则,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图片、视频或文档等检查情况及时上传备案,并进行汇总。

  (三)及时将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情况录入“信用黄山”“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等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年安徽省人民令第64号,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令第230号修正)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安徽省人民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5.《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实施方案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提供符合形式并确保线.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关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收现场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关依法进行专家现场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强化监管措施为切实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安徽省人民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法律法规,休宁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对医疗机构全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主要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1.书面检查。查阅医师、执业信息公示情况,依法执业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医师、资格及注册情况,各类医疗文书、档案和记录等。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2.实地检查。采取现场调查、查验证照和医学文书资料、询问有关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检查在岗医师、执业资质和行为的性。发现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改正,针对违规违法的行为立案处罚。

  3.随机抽查采样。按照上级的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双随机检查或者明查暗访,不定期地抽查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传染病防治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按照有关计划,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的重点薄弱环节采样检测。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处罚。

  (二)做好普法,通过、电视、网络、微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及管理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的监督、教育职能,典型案件,提高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拓宽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

  (三)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制定计划方案。按照上级的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执法检梦见自己杀人不见血查。

  2.实施检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传染病防治管理、放射诊疗管理、医疗质量管理、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等多个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认真梳理检查情况,将工作方案、执法文书、监督检查记录等相关资料留存归档,形成工作档案,以备查用。按照整理行政执法案卷,做好登记。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促进行业规范自律。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四)违法行为不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机关处理。

  (一)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建立与、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查处通报和案件抄送等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力度,推动管理相对人约束、依法执业。

  医师执业注册强化监管措施为切实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安徽省人民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

  〕100号)有关要求,制定如下监管措施。一、监管措施(一)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

  探索建立医师执业违规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提高监管水平。主要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1.书面检查。查阅医师执业信息公示情况,医师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医师资格及注册情况记录(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类医疗文书、档案和记录等。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2.实地检查。采取现场调查、查验证照和医学文书资料、询问有关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检查在岗医师执业资质和行为的性。发现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改正,针对违反医师注册或变更注册有关的行为立案处罚。

  3.随机抽查。按照上级的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双随机检查或者明查暗访,不定期地抽查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注册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改正,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处罚。

  (二)做好普法,通过、电视、网络、微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及管理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的监督、教育职能,典型案件,提高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拓宽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

  (三)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网络传输等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1.制定计划方案。按照上级的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协调指导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执法检查。

  2.实施检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内医师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疗美容,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认真梳理检查情况,将工作方案、执法文书、监督检查记录等相关资料留存归档,形成工作档案,以备查用。按照整理行政执法案卷,做好登记。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促进行业规范自律。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或医师,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四)违法行为不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机关处理。

  (一)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建立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等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卫生计生部门在立案查处非法行医的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照《最高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及有关向机关移送。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复杂案件线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机关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执法机关代表参加,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打击措施,开展联合查处工作。

  (二)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力度,推动管理相对人约束、依法执业。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有义务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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