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0日市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其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房屋征收当事人的权益,规范房屋征收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结合万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本办法所涉及的补偿内容和标准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的,从其协商约定。
依据被征收人所属房屋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明或户口登记簿为单位,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其补偿标准:
(一)太平镇、白沙镇、官渡镇、青花镇、茶垭乡辖区内,100平方米(含)以内800.00元/户,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按3.00元/平方米增加搬迁补偿费。
(二)其它乡镇辖区内,100平方米(含)以内500.00元/户;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按2.00元/平方米增加搬迁补偿费。
征收生产性用房,涉及生产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等费用,由征收人根据现状参照原有设备的拆卸、搬运和安装所形成的费用以协商的方式适当补偿,协商不成,由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认定。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自征收协议签订并将被征收房屋搬腾交付之日起,下同),由征收人按协议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其标准为:
(二)因征收人的责任使过渡期限延长的,由征收人按实际超过期限的时段(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在上列区域划分及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1.5个月计算;实行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3个月计算,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其标准按第五条第一款所划分的区域及标准结算。
(一)营业性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餐饮、旅馆、酒店、茶楼、网吧、娱乐保健等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由征收人按照该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有效的实际面积依据市场评估总价格5‰的比例,作为该所属性质房屋每一个月的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费。
(二)因征收人的责任,经营性非住宅房屋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其延期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实际延期月数,按以上标准(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由征收人在交房之日结清。
(三)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以上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5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圈舍、厕所、车库、杂物间、室外无公共通行道直接相连接的地下室等非住宅房屋不得认定为经营性房屋。
(二)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发生的座机电话、网络宽带、电视、天燃气、供水、供电等日常生活设施的开户费用,由征收人依照市人民或相关行政部门核准的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按照《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测算细则》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对测算方案不服的,由该项目所确定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其有效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后,凡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设备,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06年5月23日万源市人民《万源市城镇房屋拆迁附属补助、补偿费额标准》(万源府发〔2006〕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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