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华皓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如下:
被告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华皓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5834元及利息(利息以62583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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