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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信息网

类别:厨房设施 日期:2017-8-7 12:23:52 人气: 来源:

  次常委(扩大)会议、市七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为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德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川府发〔2014〕6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制定我市2015—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突出重点,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体制机制建设。市下发《德阳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德办发〔2014〕45号)等文件,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组建德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制定《德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对单位的单项工作绩效考核。

  信用系统建设。已完成德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一期工程,目前正在进行二期工程建设,系统建设单位有27家,系统共收集各类企业信用信息60余万条,确立了单位的数据收集工作制度,系统应用初步开展;系统平台“德阳信用网”于2012年上线运行,为社会提供了查询、宣传、展示服务,与“成都信用网”实现了互联互通。政务公开全面推行,行政效能建设积极开展,个人信用、其他经济组织信用有序推进。

  重点领域发展。金融、税务、工商、质监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稳步推进,积极推动信用信息公开,依法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自律活动。

  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初级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组织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建设滞后;部门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部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程度低,信用信息应用的广度、深度不够,没有实现共建共享的良性循环;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不高;信用惩机制运用不充分,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信用经济基本未开展。

  、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党的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诚信,失信”,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相比浙江、辽宁、广东、江苏、以及省内的成都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行地区,我市有比较大的差距,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步伐,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按照党的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根据《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要求,以建立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为基础,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任务,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的氛围,全力打造“诚信德阳”。

  1.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立足法律法规、部门实际和上级要求,逐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在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共建共享、信用制度建设、惩联动、信用产品应用等重点环节取得突破。

  2.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的组织引导和推动示范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3.以用促建,示范带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开展示范带动,创造新的信用需求,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4.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打破“条块分割”,积极推进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及其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和联动,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实现联合。

  5.确保安全,有序。利用先进可靠的信息技术,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依规信用信息。

  推进四大社会主体诚信建设,搭建功能完善、运行有效的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建立健全信用惩联动机制,改善信用水平。

  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的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加快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逐步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政监察和审计,发挥、政协对守信践诺的监督作用,完善群众监督和监督机制。

  发挥诚信建设示范作用。依法行政,树立公平、高效、的诚信形象;在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带头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资金支持等领域,广泛使用信用审查和信用报告。

  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开展公务员信用知识普及培训教育,健全完善公务员考核考评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评优的重要依据。

  在涉及市场监管及公共服务领域,各市级部门率先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构建守信激励、失信的联动机制。

  建立公务员信用档案,客观记录公务员的信用、惩等信息,作为公务员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商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的之本,也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运作的基础保障。

  生产领域。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以煤矿、非煤矿山、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推动建立质量信用征信系统,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流通领域。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全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

  金融领域。进一步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及外汇管理等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推进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大对金融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支持金融监管机构参与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系统建设试点,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努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与农房、农地、林权等农村产权信息、金融机构信贷信息的对接,强化“三农”信贷支持力度。

  税务领域。进一步完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与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的对接;健全完善企业、个人纳税信息记录,建立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涉税交换机制,开展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惩功能。建立税收违法“”制度。

  价格领域。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推动实施惩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失信责任追溯制度等;加快建立完善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整合,加强与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深入开展建设工程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应用,建立适应建设领域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机制;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将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质审查、资格、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采购领域。依法建立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安全监管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交通运输领域。加强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以及与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深入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的应用,依法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分类考核评价,建立适应交通运输行业特点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

  电子商务领域。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打击内外、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

  统计领域。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制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和制约。

  中介服务领域。建立完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鉴证、会计、、评估、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技术服务等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会展和广告领域。加强对会展和广告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资质、骗展、发布虚假广告等相关信息的记录、更新和整合,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用披露制度。规范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强化广告制作、等环节各参与者连带责任。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以工程建设、金融、税收、房地产、电子商务和商贸物流为重点,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

  以食品、药品、食用农产品、妇女儿童用品、农资、建材、特种设备等国家监管重点产品为重点,建立完善生产流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追溯平台,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建立企业组织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和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档案,推广使用个人职业信用报告,引导其尽职履责和规范执业。

  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依托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评级机构,建立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信息的深度应用。

  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农村社会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信用档案,重点围绕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安全等领域,加强农村社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社会,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引导关注自身信用状况。

  医疗卫生领域。建立量化分级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机构法人约谈、通报公示等制度,健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等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的评价情况作为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等的参考依据。

  教育科研领域。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和教风评价考核机制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学生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以及学术问责制度。探索建立教育机构、科研机构、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评级制度,将诚信评价与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立项、评先表彰等挂钩。

  社会保障领域。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建立健全参保公示制度和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加大对医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及不依法申报缴费的惩罚力度。

  劳工领域。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履行的管理,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规范职业中介和企业招工行为。

  和能源节约领域。进一步完善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环评报告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健全完善企业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发改、质监、银行、银监、证券、保险、商务、投资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和信息共享;推进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措施,建立“”制度。

  文化旅游领域。建立健全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展企业行为信用评价并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的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

  知识产权领域。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重点打击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强化对知识产权行为的联合。

  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将社会组织信用建设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其信息公开行为;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诚信自律;制定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强化社会组织失信机制。

  自然人信用建设。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建设与行为规范。

  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的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传谣、侵害他人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并对其采取网上行为、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

  全面建立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制定社会组织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强化社会组织失信机制。

  以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科研领域为重点,建立完善包括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和执业资格人员的重点职业人群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档案,推广使用个人职业信用报告,引导其尽职履责和规范执业。

  法院公信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建设执行联动长效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

  检察公信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手段和途径;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案件管理,强化内外部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加强系统人口资源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完善人口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将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将社会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事故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和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建立、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以及等不良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发挥、政协和社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

  依照司法公开原则,实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执案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和进展情况等信息,健全内部透明监督制约机制,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建立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组织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创新披露方式。

  建立、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惩依据;建立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司法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推进诚信规范执业。

  技术标准建设。建立健全并执行信息和技术标准,确保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执行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为基础规范的信用信息收集和应用体系,制定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和指标、数据格式、技术编码、信用信息分类及其查询权限等级标准、数据库建设应用支撑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规范。执行信息安全标准,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严格执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制度,完善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响应和处置机制。

  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统筹利用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强化本行业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税务、工程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价格、进出口、合同履约、、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行业和部门,要以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在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全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建设。以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加快建设和完善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完善、整合、收集,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强化信用信息在公共管理过程中的应用,提高履职效率;不断完善系统数据种类,不断充实系统内容,不断提高数据收集的自动化程度,努力提高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已建成的“德阳信用网”作为全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统一对外发布、接受外部查询和受理等的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信用信息提供便利,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用信息服务;继续扎实做好“德阳信用网”建设,不断增强网站功能,制作网站WAP版。加快建设各县(市、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子系统,重点归集当地产生的、市级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未归集的信用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市级系统;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负责集中全市信用数据,并授权给县(市、区)子系统使用。开展与外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设。

  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继续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实现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依法推进金融业信用信息与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的信息共享。

  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为基础规范,建立健全信息和技术标准,确保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制定信息安全标准,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推动信用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统筹利用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强化本行业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依法依规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按照标准规范,归集、整合全市各部门记录的社会信用信息,建设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实现市级各行业、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并向各县(市、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子系统。

  建设各县(市、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子系统,重点归集当地产生的、市级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未归集的信用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市级系统。

  4.实现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与人民银行等国家垂直管理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运行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机制直接作用于各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惩联动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对诚信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优先推荐为各类先进、模范的表彰对象,对拥有和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拥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强化实施行政性,在市场准入、信贷支持等方面提高“门槛”,增加失信成本,对信用等级低者尤其是严重失信者,加大联动执法和监管力度,对其实施联合,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德阳信用网”上设立失信投诉举报平台,专门受理涉及部门、组织机构及个人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励,举报人的权益;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现信用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建立完善信用法规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运行、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充实和完善,使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交换、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的应用、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快推行涵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确保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培育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推动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防范信用风险,有效激发信用服务市场需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拓展信用服务产品的应用范围,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建立信用服务规范标准体系,制定信用服务合同格式文本、信用产品使用规范、信用服务争议处理程序等标准,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依法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推进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且已修正的企业和个人,允许在法律制度框架范围内予以适当,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注重对外交流及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尤其是注意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好的地区的交流和沟通,学习借鉴其先进优秀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做好跨区域信用合作,推动实现跨区域的公共信用信息互查、诚信企业互认、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鼓励开展跨区域行业自律和业务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惩工作机制。

  1.制定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及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权益的、守信激励和失信等制度,建立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有法可依。

  2.各部门根据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

  3.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文件,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创新研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规范信用服务活动,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

  依托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系统,建立联动惩机制,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建立完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形成行政、市场、社会等共同组成的联合惩机制。

  推动在涉及市场监管及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管理事项中,深度应用信用信息,率先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鼓励法人、个人等社会主体在市场交易、就业(雇佣)、公共业务办理等领域依法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推动生产、商贸流通和社会领域的信用产品的广泛应用。

  市场导向,培育发展一批公信力强、市场认同度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本地信用服务机构。

  1.支持市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相关课程或设置信用管理专业,并外引进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者、教师,充实研究和师资队伍,加快培养和储备信用人才。

  诚育和诚信文化建设是引领社会诚信自律、提升社会素养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普及诚育。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企业、社区、村镇、家庭等活动,在各类教育和培训中充实诚育内容,把诚信内容纳入幼儿园、中小学、大学的课程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对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公务员开展信用管理知识专题培训。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各种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组织开展各类诚信主题活动,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开展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劳工管理和社会保险参保管理等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

  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缺失问题专项治理。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的,树立诚信风尚。

  积极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把诚信建设纳入到文明创建活动中,贯穿于政风、行风评议中,落实到诚信单位、诚信社区、诚信家庭等创建载体上,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制定诚育培训实施方案,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将诚实守信建设贯穿于群众性文明建设全过程。以公务员、司法执法人员、金融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等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诚育。在各教育阶段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增加诚育内容,着力提高青少年的诚信意识。

  开展以承诺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鼓励企业通过建立诚信联盟、签署诚信共同宣言等形式建立守信公开承诺制度,从守法经营、合同履约、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到劳动保障、、节能减排等方面,逐步扩大守信公开承诺范围。推动企业建立生产经营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激励诚信行为的制度规范。企业设立专门信用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专职信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增强防范与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调整充实单位,配套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扎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制定和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落实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措施。采取励、以代补等方式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加大在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投入,将社会信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投资计划;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

  (三)强化责任落实。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树立长远发展观念,自觉以规划指导各项工作,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确保规划提出的任务目标能够如期顺利实现;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部门和单位按予以表彰励,对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实施行政问责。

  (四)扩大宣传。利用各种,充分发挥新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做好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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