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全优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华星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等,现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司公告送达 (2016)粤0113民初6221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市全优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华星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签订的《中央厨房厨具采购合同书》;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华星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全优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13000元;三、被告广州市番禺华星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全优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26000元。本案受理费6386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华星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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