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老人被蟹钳伤身亡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等。符合听证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关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相关执法文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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