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曾又林、彭超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楚海龙返还出资款人民币200万元,并判令被告曾又林和被告彭超平分别对100万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楚海龙支付出资款利息人民币500217.23元(其中40万元从2012年9月30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1月31日;160万元从2012年10月17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1月31日),并判令被告曾又林和彭超平分别对上述利息的50%部分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楚海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8日下午3:3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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