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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规范微小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幼儿中心)发展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

类别:厨房设施 日期:2019-11-7 2:59:51 人气: 来源:

  近日,包头市教育局出台《关于支持规范微小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幼儿中心)发展的指导意见》(包教发﹝2019﹞54号),探索学前教育发展新模式,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目前包头市学前教育阶段毛入学率已达到95.79%,基本满足百姓入园需求,但全市目前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还偏低,还有多家无证办学的幼儿园,无法保障保教质量。《包头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政策措施》(包府发﹝2018﹞70号)和《包头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包府办发﹝2018﹞149号)等文件中提出要“放宽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准入条件”“创新合作办学模式”,为此,支持规范微小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幼儿中心)发展是我市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重要举措,以丰富我市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扩充学前教育资源,缓解人民日益增长的刚性入园需求与学前教育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保障幼有所育。

  指导意见主要依据:一是《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自治区人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2号)中“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不得。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吸引更多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二是依据《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内教办发〔2019〕140号)和《包头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包府办发﹝2018﹞149号)。三是参考、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做法。文件起草先后征求各地区教育部门以及包钢幼教处、妇联所属幼儿园等公办幼儿园意见,同时在包头教育局政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印发。微小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幼儿中心)办学标准不降低,保教质量不降低。

  (一)举办形式。微小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幼儿中心)是指由个人、单位或社会组织依托城镇街道社区举办,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提供全日制保育和教育活动的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幼儿中心”。幼儿中心与普通民办幼儿园相区别,规模应在5个班及以下、服务幼儿在150名及以下。幼儿中心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社区设立办园点或委托管理为主,幼儿中心与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步管理、同步保育教学。个人举办或其它类型幼儿中心规模应在3个班及以上,鼓励与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或自治区、市级示范园合作办学,以保教质量。

  (二)基本标准。选址条件应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消防、抗震、交通等相关要求;园舍建筑条件有幼儿中心建筑相对,建筑物不超过三层,超过三层的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得用于幼儿活房;以租用场所举办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园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办学场地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检查(验收或备案)。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室外生均面积不低于3㎡,室外生均面积不足的,需在本中心室内设置专门用于体能活动的场地,生均活动室面积不低于2㎡核定班额。设施设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并能满足保育教育及各项日常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安保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和紧急报警装置,且紧急报警系统应与当地系统联网,并经门评审验收,安排专人实时。

  幼儿中心所聘任的负责人(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入职资格证书,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同时基于学前教育的特殊性,必需配备1—2名专职安保人员。幼儿中心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的厨房,配备冰箱、水池等基本设施,满足幼儿食品的烧煮、存放、加热需求,做好消毒工作。如无设置食堂的条件,可选择有资质的送餐公司或相合作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配送营养餐。

  (三)政策支持。幼儿中心享受《包头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政策措施》(包府发﹝2018﹞70号)文件中的各项政策。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本旗县区社区设立的幼儿中心在办学许可上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即可;跨旗县区举办需到幼儿中心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个人举办或其它类型幼儿中心规模在3个班及以上,根据举办基本标准可颁发“办学许可证”。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社区设立的幼儿中心,纳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项事业统计。公办幼儿中心享受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惠性民办幼儿中心享受年生均补助标准,幼儿享收同等的学前资助政策。闲置的社区国有建筑资源可以以“零租金”的方式,兴办公办或普惠性质的幼儿中心。

  (四)管理要求。对幼儿中心本着依法监管、寓管于服的基本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年检制度,服务质量。加强人身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幼儿中心安全管理要遵循《包头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程》相关,制定安全事故预防、门卫管理、饮食卫生、消防安全、校车管理、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保育和教育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的一日生活,课程应以游戏为主,要防止“小学化”倾向。

  为丰富我市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扩充学前教育资源,缓解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质幼儿园刚性入园需求与学前教育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保障幼有所育、幼有优育。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结合包头市实际支持规范微小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幼儿中心)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微小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幼儿中心)是指由个人、单位或社会组织依托城镇街道社区举办,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提供全日制保育和教育活动的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幼儿中心”。幼儿中心与普通民办幼儿园相区别,规模应在5个班及以下、服务幼儿在150名及以下。幼儿中心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社区设立办园点或委托管理为主,幼儿中心与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步管理、同步保育教学。个人举办或其它类型幼儿中心规模应在3个班及以上,鼓励与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或自治区、市级示范园合作办学,以保教质量。

  (一)选址条件:幼儿中心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消防、抗震、交通等相关要求,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园内不得有输气管道、架空的高压输电线,不得与铁、高速公、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娱乐场所、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污染源比邻,不得与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比邻。

  (二)园舍建筑条件:幼儿中心建筑相对,建筑物不超过三层,超过三层的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得用于幼儿活房。建筑有出入通道,不与其他人员通道交叉,出入口留有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以租用场所举办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园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办学场地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检查(验收或备案)。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室外生均面积不低于3㎡。室外生均面积不足的,需在本中心室内设置专门用于体能活动的场地,生均活动室面积不低于2㎡核定班额。

  (三)设施设备条件:幼儿中心设施设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并能满足保育教育及各项日常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安保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和紧急报警装置,且紧急报警系统应与当地系统联网,并经门评审验收,安排专人实时。

  (四)人员配备条件:幼儿中心所聘任的负责人(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入职资格证书。教职员工人数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要求配备,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同时,基于学前教育的特殊性,必需配备1—2名专职安保人员。

  (五)食品卫生条件:幼儿中心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的厨房,配备冰箱、水池等基本设施,满足幼儿食品的烧煮、存放、加热需求,做好消毒工作。如无设置食堂的条件,可选择有资质的送餐公司或相合作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合幼儿园的营养膳食标准配送营养餐。

  (六)审批程序:幼儿中心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法人登记,证照齐全后方可办学招生。

  (一)幼儿中心享受《包头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政策措施》(包府发﹝2018﹞70号)文件中的各项政策。

  (二)放宽准入标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本旗县区社区设立的幼儿中心在办学许可上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即可;跨旗县区举办需到幼儿中心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个人举办或其它类型幼儿中心规模在3个班及以上,根据举办基本标准可颁发“办学许可证”。幼儿中心办学许可证“学校类型”填“幼儿中心”,“编号”第8位填“8”(其它),不得以幼儿园名义许可,具体办理程序各旗县区可根据实际和本指导意见制定。

  (三)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社区设立的幼儿中心,纳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项事业统计。公办幼儿中心享受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惠性民办幼儿中心享受年生均补助标准,幼儿享收同等的学前资助政策。闲置的社区国有建筑资源可以以“零租金”的方式,兴办公办或普惠性质的幼儿中心。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支持规范幼儿中心发展是我市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本着依法监管、寓管于服的基本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年检制度,服务质量。

  (二)加强人身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幼儿中心安全管理要遵循《包头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程》相关,制定安全事故预防、门卫管理、饮食卫生、消防安全、校车管理、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配足配齐满足消防、安防需要的设施设备,安装视频系统。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的食品。

  (三)加强保育和教育管理。幼儿中心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的一日生活,课程应以游戏为主,要防止“小学化”倾向。

  (四)加大对“无证”办学的整治力度。针对无证办园行为,通过整改扶持规范,达到基本标准的,颁发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对办学规模达不到举办幼儿园标准的要向幼儿中心转型;对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等达不到办园基本要求的,又不向幼儿中心转型或达不到幼儿中心设置基本标准的要予以。

  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消防、抗震、交通等相关要求,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园内不得有输气管道、架空的高压输电线,不得与铁、高速公、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娱乐场所、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污染源比邻,不得与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比邻。

  建筑相对,建筑物不超过三层,超过三层的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得用于幼儿活房。建筑有出入通道,大桥未久atad不与其他人员通道交叉,出入口留有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以租用场所办园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园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办学场地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检查(验收或备案)。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室外生均面积不低于3㎡。室外生均面积不足的,需在本中心室内设置专门用于体能活动的场地,生均活动室面积不低于2㎡核定班额。

  设施设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保育教育及各项日常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安保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和紧急报警装置,且紧急报警系统应与当地系统联网,并经门评审验收,安排专人实时。

  所聘任的负责人(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入职资格证书。教职员工人数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要求配备,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同时,基于学前教育的特殊性,必需配备1—2名专职安保人员。

  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的厨房,配备冰箱、水池等基本设施,满足幼儿食品的烧煮、存放、加热需求,做好消毒工作。如无设置食堂的条件,可选择有资质的送餐公司或相合作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合幼儿园的营养膳食标准配送营养餐。

  由审批机关根据场地面积核定具体办学规模(个人举办的应为3-5个班级),根据班级活动室的面积核定每班具体班额,每班不超过30人。

  新办的幼儿中心,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在开办时还要有能幼儿中心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幼儿收取的费用);(具体数额由审批机关根据幼儿中心的规模和一个月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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